(2025年1月18日雅安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关心和帮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律师,彰显律师行业同业互助、扶贫济困的精神,规范雅安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工作,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互助金管理办法》及《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助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归集并用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律师及协会工作人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互助金的使用应坚持“纾困互助、紧急救助、慰问抚恤、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体现同行互助的精神。
第二章 互助金来源
第四条 互助金的来源包括:
(一)雅安市律师协会每年按照实收会费的6%计提;
(二)社会、会员捐赠、赞助;
(三)互助金历年结余及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雅安市律师协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互助金实行资金归集,上年结余的互助金自然转入次年使用。当互助金账户余额达到20万元时,暂停从会费中计提。
第三章 互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在雅安市律师事务所执业,通过年度考核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新执业不参加当年度考核的律师、因伤因病暂停执业不予以考核的律师以及符合会费减免条件的律师为互助对象。
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可参照执行。
与雅安市律师协会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互助对象,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互助金: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其他应予互助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申请互助金:
(一)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本年度丧失个人会员资格的;
(三)在考核年度中已异动至雅安市之外执业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执业的。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雅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互助金的初审、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会长办公会负责互助金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 互助金的受理、审议及发放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雅安市律师协会提出。互助对象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律师事务所应负责了解核实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雅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雅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受理并初步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可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完善后续发放程序,会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由秘书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互助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互助金申请表;
(二)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证明或出院证明;
(五)死亡通知书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有效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适用于因会员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经济困难情形);
(六)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七)雅安市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互助金的发放:
(一)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一次性事件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互助金发放仅限一次。但若该事件后续引发长期经济困难,且申请人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酌情考虑再次发放;
(二)对于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残疾导致家庭经济持续困难的,互助金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每年经评估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发放;
(三)对于执业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若需长期康复治疗,其互助金发放可参照上述第(一)项执行;
(四)每次互助金申请均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严格的审核程序通过始得发放。
第六章 互助金标准
第十六条 互助金的具体金额应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损失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同一事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千元。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可适度调整。
互助金的发放总额以雅安市律师协会互助金账户实有资金余额为限。
第七章 互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互助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互助金。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应在年度理事会上报告,互助金的审议及使用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互助金申请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应连带退回已发放互助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全体会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