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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经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3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17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确保会员利益,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按照严格合法、民主集中、权限明确、总体控制、分级把关的审批原则,认真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资金来源
本规定所指的资金来源于会费收入、社会捐赠、会员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思想政治教育等支出;
(三)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四)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律师对外社会宣传;
(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向四川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二)其他必要支出。
四、资金管理程序
(一)实行财务年度预算制。每年年底或年初,由秘书处提出办公经费、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的预算和计划,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出本委员会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和计划(包括工作计划、活动项目、规模安排、经费支出等),监事会提出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预算,再由秘书处统一汇总,根据会费收入情况,提出全年开支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根据工作计划逐项执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实施单项活动安排时,应当制定详细的财务开支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规模,经费支出等),经分管会长签署意见后实施,秘书处协助配合实施。
(三)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应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其中,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四)报销的票据要符合财务的有关规定,除要有相关财务预算外,所有的票据均要有经办人员签名并注明事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字同意,才予以报销。
(五)每年年底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费决算报告,监事会应当组织财务检查或审计。通报理事会,并向会员发布。
五、财务工作管理要求
(一)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职,做到严格把关,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财务经办人员要如实提供规范发票,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类报销凭证。
(三)秘书处负责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加强现金管理,所有银行支票的开具,均要有会长在存根联上签名,才能加盖印章。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向协会借款的,应由本人出具借条,经秘书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借。因公出差的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七、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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