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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
《雅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经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雅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0月29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10月13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17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雅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调研、总结、交流活动,指导律师业务开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指导我市律师在各专业领域的执业活动,加强我市律师专业化能力建设,提高律师专业化水平,拓展业务领域,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托市律协秘书处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研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进行业务培训、交流、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起草和修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度或规则;
(二) 参加或主持本委员会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三) 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四)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及时汇编律师在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五) 加强本委员会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六) 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七) 组织、开展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八) 其他应由专业委员会完成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主任委员可在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指定1名律师为该专业委员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较大的专业影响力,从事本专业律师业务五年以上的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确定,任期为每届4年,可以连任。
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一个专业委员会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一) 制定并落实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 提名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 安排部署本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 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六) 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 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及公共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关专业水平;
(五) 从事律师专业或相关专业3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取律师自愿报名、推荐等形式生产,并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查确定聘任。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律师本人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主任委员或二名委员联名推荐,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聘任。
第十四条 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一个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超过五名委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二) 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三)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案件情况保密;
(五) 以身作则,维护本委员会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的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 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 专业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四年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 未在本市注册执业的;
(五) 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第十八条 主任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应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参与业务培训,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公众义务咨询,进行法律宣传宣讲,组织对外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前,应通知市律协相应专业委员会分管副会长及秘书处列席。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对非委员律师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非委员律师参与。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就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向分管副会长汇报。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律协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拨款;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赞助;
(三)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使用,由主任委员主持拟定预算方案,报市律协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主任委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提出经费使用报告,向市律协秘书处办理支领和核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活动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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